不吃猪肉,是我国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十个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这种传统习惯源于伊斯兰教《古兰经》。
伊斯兰教是一个注重卫生而有一定饮食禁忌的宗教,最主要的禁忌源于《古兰经》的规定,即:死动物(包括打、摔、触、勒、电等原因而自死的动物)、流出的血、猪肉和非诵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以及酒(见该经2:173;5:4,93;6:145;16:115)。伊斯兰教之所以禁止信徒信用这些东西,是出于“重视人的性灵纯洁和身体安全”。动物不宰自死或因疾病,或为衰老,或为中毒,其肉不可食;血液及动物所需各种养分的输送渠道,往往残存有害物质,不可食;猪形态不佳,不择食物,性情懒惰,为《古兰经》所禁止,故不可吃。至于禁食“非诵安拉之名屠宰的“动物,是因当时多神教徒宰杀牲畜时,必诵自己所崇拜的偶像名字,伊斯兰教为了从思想上消除一切形式和意义上的多神崇拜,遂禁止食非诵偶像之名而宰的牲畜,要示信徒宰牲时应诵安拉(真主)的名字,以示区别。至于酒,在伊斯兰教初期仅限制用量,以不醉为限,后因有人酒醉出现贻误正事,影响团结的行为,遂宣布为禁物,不可饮。
伊斯兰教的主要饮食禁忌,有其更为深远的民族和宗教根源。伊斯兰教发祥于居住在西亚一带的闪米特族(也称塞姆族)的支系阿拉伯人中。闪米特人自古以来,视死动物为猪为秽物,不可食,不可摸,不可用之祭神。产生于闪米特族中的犹太教和基督教也都有过禁食死物和猪肉的戒律。而且这一戒律载在《圣经·旧约》之中。今天的犹太人和基督教的安息日会教派仍遵古训不食猪肉。中国《礼记·少仪》有“君子不食国腴”之语,这是古代礼教对猪忌讳。可见世界上不食猪肉、视猪为不洁之物的不仅仅是穆斯林。伊斯兰教之前的阿拉伯人禁食的范围很广,除不食猪肉、死动物外,还有其他许多食物禁忌。伊斯兰教兴起时,实行改革,反对过多的食物禁忌,有选择地继承了一部分,缩小了当时阿拉伯人禁食的范围,仅限于上述几种。同时提出,凡逢饥荒或为形势所迫、非故意地吃了被禁之物,也不为罪过。而且宣布“大地上一切合法而又佳美的东西”和有经人(即犹太教和基督教徒)所宰“其肉可食的动物”均可食用。《古兰经》对饮食禁忌只作了原则性的具体补充,如规定食肉类的动物和食草而不反刍的畜类以及鼠类等均不可食,凡是与酒一样能麻醉人或致毒于人的东西如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禁品,均不可食,也不可种植、加工或贩卖。
伊斯兰教对饮食的禁忌是每个穆斯林必遵的教规。年深日久,代代相遵,教规的内容逐渐变为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穆斯林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组成部分。对基本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来说,这又成为该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世界上所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都禁食猪肉。我国多数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都遵守这一生活习惯。现在伊斯兰教的饮食规范已成为全世界10亿多穆斯林们的共同生活习惯,具有民族性和国际性。穆斯林所用的“清真食品“的特点就在于无猪肉、猪油、自死动物以及不含酒精或其他致醉致毒等物。
穆斯林在饮食方面虽有诸多禁忌,但为什么对猪和猪肉又特忌讳,这和我国伊斯兰教历史上特殊情况又有关系。解放前反动统治阶段和个别反动文人,利用穆斯林这一风俗习惯,进行民族压迫,他们编造“猪是回回的祖先,是穆罕默德的救命恩人”、“回族奉猪为神”、“猪八戒就是回教徒”等等谰言,侮辱穆斯林的人格,极大地伤害了他们的民族感情。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不食猪肉的习惯成为我国上述十个少数民族的共同心理状态和十分敏感的问题,这在回、东乡等民族穆斯林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民族和宗教将是长期存在的,表现在各民族信仰和生活习惯方面的差异也将是长期的。但这并不影响各个民族在进行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祖国、振兴中华这一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各民族人民要站在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上,相互理解,互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