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处基本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起草宗教方面有关文件;帮助全市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搞好领导班子和教职人员的培养、选拔工作;开展宗教界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协助县(市)、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并具体对市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对宗教团体提出的要恢复开放的寺观教堂和建立简易活动点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批;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办理的事务;支持并指导各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